針對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的日本政府所行措施以及辦理簽證的辦法(擴大對象地域)
February 13, 2020
1 1月31日,國家安全保障會議決定并內閣會議同意“在一段時間內,將把申請入境日本當日之前的14天內有中國湖北省停留史的外國人,以及持有該省發行的該國護照的外國人(除特殊情況外)視為符合《出入境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5條第1項第14號》條例所指(不許入境)。
2月12日,國家安全保障會議決定并內閣會議同意將擴大不許入境范圍,除上述的外國人,申請入境日本當日之前的14天內到過浙江省的或持有浙江省發行的中國護照的外國人也除特殊情況外,不許入境日本。另外,凡入境我國港口的郵輪,如果懷疑該郵輪上乘載了有可能感染新冠肺炎的外國人,除特殊情況外,不許其入境日本。
以上措施于日本時間2月13日上午0點開始執行。
日本時間2月13日0點起,以下外國人,即使是獲發了有效的簽證(單次,二次,數次)也不許入境。
(1)新型冠狀病毒患者
(2)持有湖北省或浙江省發行的中國護照的人士
(3)申請入境日本當日之前的14天內有湖北省或浙江省停留史的人士
(4)乘載有可能感染新冠肺炎人士并入境我國港口的郵輪乘客或乘員
2 根據以上措施,日本國駐華大使館對今后簽證申請采取以下措施。
(1)在申請簽證時,要求所有的申請人提交確認書,選擇“(在預計訪日時間的前14天內)去過”或“(簽證發放后,在預計訪日時間的前14天內)有計劃去”湖北省或浙江省的申請人,除特殊情況外,簽證申請原則上不予受理。
(2)持有湖北省或浙江省簽發的中國護照的申請人,除特殊情況外,簽證申請原則上不予受理。
3 鑒于現階段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擴大,我館在審核簽證申請時需要更加慎重,因此包括已經受理的申請,暫時會需要比平時更長的審查時間(除緊急人道案件之外)。